公益社團的自有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國內各大企業為回饋社會,多透過成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的方式,辦理各項公益活動,該基金會辦公使用的房屋如符合下列條件,可以免徵房屋稅喔!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如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且以公益為目的,其自有供辦公使用的房屋,以及與辦公有關的會議廳、圖書室、員工食堂、講習室等空間均可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需要注意的是,公益社團的受益對象應為不特定的民眾,如限定同業或同鄉等特定人員,已非屬公益的性質;另外公益社團的員工宿舍等非與辦公相關的部分,或是自有房屋提供出租使用,如有以上情形均無法免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