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直系姻親設籍自住,如符合規定可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房屋供土地所有權人的媳婦設籍,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住宅用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中直系親屬除直系血親外亦包含直系姻親,如:岳父、岳母、媳婦、女婿等,也就是說,在房屋土地沒有出租營業的前提下,房屋供土地所有權人的媳婦設籍,就可以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以一處為限。如欲申請兩處以上的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除需留意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上限外﹔可審視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有無其他未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成年直系血親可供遷入戶籍,並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110年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土地所有權人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事項,歡迎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洽詢,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服務電話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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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1-0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