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按千分之10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用或出租與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得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免累進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如符合工業用地條件,無論建廠期間或建廠完成,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天(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特別稅率,逾期申請則於次年度起開始適用。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1-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