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房屋仍可申請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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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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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1-04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