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須繳清欠稅外,還會按查獲違規行為時欠繳之以前年度稅額,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每次按欠繳稅額處0.3倍罰鍰,各年度欠繳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該局並表示,目前使用牌照稅違章案件舉發方式計有警察機關違規舉發案件(含未繳納ETC通行費)、車輛檢查舉發案件(該局於路口設置錄影設備)及路邊停車格資料交查舉發案件等方式。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車輛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上,就有很高的機率會被查獲。
最後該局呼籲車主應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荷包失血。
更新日期:109-09-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