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間土地移轉,地價稅優惠稅率仍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有民眾於接獲稅務局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輔導函後,表示該土地是向父親買賣取得,買賣前一直都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戶籍設立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只是父子間移轉土地,為何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說明,直系親屬間移轉的土地,即使用途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主體也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仍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一經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則免再申請。

  如果您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9-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