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款書合法送達後,不能以未收到稅單而不繳納稅款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有黃姓民眾臨櫃詢問,為何會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書?經查係其108年房屋稅未繳納且已用寄存送達方式合法送達並移送執行。黃君進而主張未收到繳款書,何來合法送達?

該處指出,因無法會晤當事人,且無同居人、受雇人或大樓管理員可收受繳款書時,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亦即所謂之寄存送達。

該處提醒民眾,住居所門首或信箱中,如貼有或置放郵局寄存送達通知單,此時表示該繳款書已發生合法送達效力,要記得前往郵局領取繳款書,若逾期未繳納者,會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更新日期:109-07-3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