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按年計課 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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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採按年計課,稅法規定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是每年8月31日,也就是說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登記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所以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即需繳納整年度的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江小姐向李先生購買1筆土地,並於109年7月25日訂立買賣契約,在109年8月20日於地政機關完成登記,江小姐就是109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即使109年持有期間僅有4個多月,她還是要負責繳納109年的地價稅;如果在109年9月2日才完成登記,109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就是原來的賣方李先生。
稅務局提醒民眾,買賣土地時,建議可在買賣契約中,約定按雙方持有時間比例負擔地價稅,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以避免糾紛。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5225161轉422~431、0800-000321轉2、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7-30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