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不同人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市民周小姐詢問「我有一筆土地,但地上房屋為弟弟所有,這樣可以辦自用地價稅嗎?」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該處進一步指出,民眾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供營業使用、無出租等相關規定外,其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而周小姐的地上房屋為弟弟所有,依規定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並提醒民眾要申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符後,當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度才能適用。

更新日期:109-07-3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