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與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為不同機關徵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常有民眾打電話或至稅務局申請補發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費單,民眾常誤以為使用牌照稅與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皆為稅捐機關徵收,實際上使用牌照稅屬地方稅,由各縣市稅捐機關徵收,一般車輛於每年4月份開徵,營業用車輛於每年4月份及10月份開徵;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為規費,每年7月份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監理機關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對燃料使用費有疑問或需補發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時,請洽詢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如有使用牌照稅疑問則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洽詢。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及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

更新日期:109-07-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