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移轉取得土地仍自住使用,應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徐小姐來電詢問,夫妻相互贈與房地,房屋使用情形及戶籍均沒有改變,地價稅是否仍課徵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等移轉之土地,即使用途未變更,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條件也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貼心提醒,如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請於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各分局辦理或利用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線上申辦,也可下載「中稅e把照」APP軟體辦理,經審核通過當年度即可適用,另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如果9月22日以後才申請,審核通過後自次年起開始適用。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7-2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