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慈善機構出租房屋不得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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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局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其免稅範圍,以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為限。私立社會慈善機構之出租房屋,其出租收益雖全部用於辦理救濟事業,惟既非屬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自不得依上開條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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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7-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