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列管之自用住宅用地於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無須繳還原土地增值稅之退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重購退稅之重購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果因為繼承而移轉所有權者,免予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發生繼承情事而移轉者為例外情形,不在追繳之列。

  該局提醒民眾,繼承人繼承重購土地後仍會繼續被列管,如果在上述5年期間內再行移轉或變更用途時,稽徵機關仍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7-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