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共同申請承購住宅後改由1人承購應否課徵契稅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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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局說明:如原由2人共同申請承購,在辦理產權登記前,其中一人拋棄承購,經國民住宅處核准由另一人單獨承購,顯無產權移轉情事,自無需報繳契稅;若其中一人已取得產權或2人已辦竣共有登記,則另一人事後單獨取得該住宅之產權,顯已涉及所有權之轉讓,自應依法報繳契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6-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