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雖已取執行名義者,仍不得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其已取得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因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是否可申請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旨在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是以,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更新日期:109-06-2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