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如供農業使用可於規定期限內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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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經法院拍賣,稅捐稽徵機關接獲法院拍定通知,係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發函通知土地原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應於收到輔導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鄉鎮市區公所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則不得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當事人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函後,始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書之期間可扣除。

更新日期:109-06-2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