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土地之地價稅,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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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土地在未辦妥分割繼承登記前,土地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如未設管理人以全體繼承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雖共有人可申請分單繳納,惟各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額仍負連帶繳納義務,不因分單而免除連帶責任。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連帶責任,依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所以,分單繳納僅為方便民眾繳稅措施,不因此免除連帶繳納責任,公同共有人滯欠地價稅未全數繳納,若經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自得擇定其一或數人或全體為執行,籲請民眾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對公同共有土地繳稅相關規定仍有疑問,可洽該(分)局服務電話,由專人提供服務。
總 局 3326181分機2582-2585、2587、2590
中壢分局 4515111分機402、407-409
大溪分局 3800072分機308、309
楊梅分局 4781974分機308、309
蘆竹分局 3528671分機312、313

更新日期:109-06-2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