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重劃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再出售享減徵40%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及第28條之2第1項分別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持有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完成後,以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方式贈與配偶後,由配偶將此筆重劃土地移轉給他人時,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亦可扣除原配偶之重劃費用,且同樣享有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土地增值税之優惠。若該土地所有權人以一般贈與方式移轉給配偶時,因已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故嗣後配偶再移轉他人時,即不能適用上述優惠了。

  該局提醒民眾,如持有重劃後之土地,於重劃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時,務必要提供重劃費用證明書,以免喪失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5-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