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土地,要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常有民眾繼承了父母遺留的房地後,認為土地的使用情形依舊是供家人居住使用,想必也是能繼續享用地價稅優惠稅率,而忽略至稅捐機關重新提出申請,進而被課徵到稅率較高的一般用地稅率,甚至好幾個年度都必須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新取得土地的所有權人無論以任何方式取得原本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取得後都必須再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因為繼承父母的土地不代表和父母當初的適用條件是一樣的,包括夫妻一處的限制、和設籍人的關係等,都會因所有權人變動而有所不同,必需重新提出申請,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者,始可享用自用住優惠稅率。

該處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除了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外,必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當年的地價稅才能適用。

更新日期:109-05-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