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場所擺放電子飛鏢機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了增加用餐氣氛及招攬顧客,許多飲酒店、飲料店、西式PUB、BAR、CLUB等營業場所,盛行擺放電子飛鏢機供人娛樂,因具有娛樂性質,該等設施屬娛樂稅法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的範圍。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場所擺設電子飛鏢機,數量雖不多,並非主要營業項目且營業額低,但仍應依法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將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還要補徵所漏稅額。

  稅務局呼籲營業人,應於放置該設備開業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設籍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02-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