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竊車輛尋獲後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如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會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車輛所有人因車輛失竊,向警察機關報案並至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嗣後尋獲未及時至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如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仍應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於車輛失竊後,應立即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並檢附警察機關出具的車輛失竊證明單至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一日。但於車輛尋獲後,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手續並重新領牌,如未辦理,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失竊車輛尋獲後,務必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號牌後再行上路,方可確保個人權益。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12-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