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外牆出租,房屋稅及地價稅可否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只出租外牆,而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17條之規定,即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已遷入,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規定者,其房屋基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不會因為出租外牆而改按一般用地課徵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情形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要件者,請記得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享受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11-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