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經賣掉了,為什麼還收到地價稅單?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8年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李小姐接到地價稅單,詢問土地已出售,為何不是向新所有權人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一般買賣移轉案件,是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登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以李小姐的案例來說,出售的土地是在今年9月10日辦妥移轉登記,因8月31日土地登記簿登載的所有權人為李小姐,雖其持有土地期間未滿一年,仍為108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並應繳納全年度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在進行土地買賣時,雙方常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先行分攤地價稅,此係私法上的協議,並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仍應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課徵對象。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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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11-1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