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土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及重購退稅要件仍可辦理退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住宅使用,且不違背土地信託目的及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應有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民眾王君於107年3月21日訂立契約出售本市潭子區1筆自用住宅用地,107年5月16日辦竣移轉登記,另於108年6月3日立約購買本市豐原區1筆自用住宅用地, 108年7月2日辦竣移轉登記後,隨即委託王妻為自益信託之受託人,而王君該土地信託目的不違背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況,且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出售土地之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核退其已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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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1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