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娛樂稅,可享有1%獎勵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自動報繳、查定課徵及臨時公演的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主管稽徵機關會在代徵人每次繳納稅款時扣除,按代徵稅款給予1%的獎勵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娛樂業者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臨時舉辦有價娛樂活動,主管稽徵機關按代徵人申報娛樂票券收入核算代徵稅款後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為獎勵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會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1%的獎勵金。逾期繳納稅款,除了無法享有上述1%奬勵金外,每逾2日還需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請代徵人如期繳納娛樂稅。

  民眾如有娛樂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電話:0800-000321

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8-11-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