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用房屋適用最優惠房屋稅稅率1.2%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自住的房屋可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自住房屋的認定與地價稅不同,不以戶籍遷入為必要條件。所謂自住房屋係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

該局特別提醒,您的房屋如為新持有(自行興建、繼承、買賣、贈與……)或變更為自住使用,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應於新持有或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可適用較優惠之自住住家用稅率;另因出售房屋,致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已符合自住要件者,亦應經過申請始可適用。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8-07-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