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已遺失多年,為何仍需繳納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遺失,車主應向警察機關報案,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註銷牌照登記書,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稅費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但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日期前一日。未完成警察機關報案手續,視同車輛未遺失,每年得繳納使用牌照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大部分失竊車輛因延遲報案致無法正確的追溯失竊日期,故牌照稅依規定計徵至報案前一日。例如有一民眾之車輛早於102年間失竊,卻因車主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案,且年年接獲稅單均不予理會,直到108年4月1日才向警察機關報案,因警察機關無法證明確切之失竊日期故無法追溯證明,則該車輛之使用牌照稅仍應計徵至108年3月31日為止,如此車主將白白多繳納5年之使用牌照稅,實為得不償失。如該車停放於路邊,一經查獲還需依稅法規定處以1至2倍以下之罰鍰;如淪為犯案工具,車主還需負擔更大之風險。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別以為車輛遺失後就「車」不關己,花點時間至警察機關報案及至監理機關辦理手續才能保障自己權益,免除後顧之憂。民眾如果對於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01至706向稅務局洽詢。

更新日期:108-04-1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