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供道路使用,無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來電詢問,名下所有之土地雖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可是已無償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為何不能減免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私有土地,若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只要其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即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反之,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無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法定空地係法律強制規範建地須留設之空地,目的是為了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或防火,以維護環境品質;對居民而言,除了可以計入建蔽率外,還可以享有較優良的居住品質與環境空間,並非僅公眾通行使用而已,因此,法定空地應依法課徵地價稅。增進建築物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生等公共利益。

民眾持有土地如非屬法定空地且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符合道路用地免徵者,請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108年9月22日前(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可自當年度開始適用免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度才有其適用。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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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2-1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