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之列管農地於5年內移轉要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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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若繼承人在繼承後5年內移轉,就不符合免徵條件,應追繳應納遺產稅。
      本局說明,甲君之繼承人申報其所遺之新北市林口區農地,適用農業用地扣除額1,200萬餘元,經本局核准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但在列管期間內,接獲通報,列管農地所有權已移轉,本局函請繼承人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繼承人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本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後段規定,更正農業用地扣除額0元,並追繳應納遺產稅120萬餘元。
      本局呼籲,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依規定免徵遺產稅,目的係在獎勵繼承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受獎勵者應嚴謹遵守管制規定,若於列管期間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則優惠條件不復存在,將依法補徵遺產稅,請納稅義務人應特別留意。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張審核員
聯絡電話: (03)3396789 轉1657

更新日期:108-01-3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