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稅處全面清查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針對已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列管土地進行清查,如發現土地再移轉而未依規定一併繳納記存稅款者,將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該處指出,企業或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可申請記存,暫不繳納;但該土地如有買賣、贈與、信託及被徵收等再移轉行為時,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應由收購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負責代繳。

      該處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合併,合併後乙公司消滅,其所有A土地移轉登記於甲公司名下,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800萬元將記存在甲公司名下,稅捐處會對A土地加以列管,並每年辦理清查,如查獲A土地已再行移轉,將對甲公司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800萬元;若甲公司僅移轉A土地部分持分,則稅捐處會按比例追繳該移轉部分的土地增值稅額。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8-02-01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