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可取代戶籍謄本使用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4/08/14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可取代戶籍謄本使用民眾向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洽辦業務時,如有需要使用戶籍資料作為身分證明文件如受監護宣告者之監護人、死亡、親屬關係、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即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等,可檢具新式戶口名簿(含有詳細記事)作為證明文件,不需再向戶政事務所申請3個月內核發之戶籍謄本。更新日期:2014/08/14發佈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