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5年內因繼承移轉免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購自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5年內因繼承移轉免追繳原退稅款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而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因繼承而移轉者,可免於追繳原退稅款。

    該局進一步指出,稅捐稽徵機關對辦理重購退稅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做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惟因繼承而移轉者為例外情形,可免追繳。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上述列管期間內將該地再行移轉或變更用途時,稅捐稽徵機關仍將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4/08/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