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業執行業務者所開立之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由業執行業務者所開立之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及地政士等執行業務者,獲得的報酬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其所開立之收據並不具有營業發票性質,應按開立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指出,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而小規模營業人開立之銀錢收據,因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可免貼用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若應貼用印花稅票金額較大時,可經由該處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 )辦理帳號申請,經核准後,即可隨時以網路辦理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自行列印後,持向金融機構代理公庫繳納,如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全家、統一、萊爾富、OK等便利超商繳納。該處提醒民眾,印花稅稅率雖輕但罰則很重,切勿心存僥倖心理,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民眾若有印花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稅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