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營業期間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暫停營業期間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供營業使用之土地其營業人已依法申請停業,且經實地勘查結果,確已無營業跡象者,其用地在停業期間,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在復業後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在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其地價稅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僅為千分之二,且不累進計徵;而一般用地稅率則為千分之十並可累進至千分之五十五,稅負相差至少四倍以上。要享用這項優惠,依規定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向該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且需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否則該項優惠僅能從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8226121轉182至18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