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約收取違約金,記得要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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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收取違約金,記得要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與他人訂定買賣契約,因賣方違約不賣,而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收取違約金者,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於收取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買方)與乙君(賣方)訂定房地買賣契約,嗣因乙君反悔不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協議乙方應支付違約賠償金400萬元,惟甲君收取後漏未將該筆所得合併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本局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計30萬餘元。
    本局特別提醒,收取違約賠償金,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如取得該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更新日期:2014/07/2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