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互贈土地,婚姻關係消滅後才申辦,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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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互贈土地,婚姻關係消滅後才申辦,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訊)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縱使贈與契約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訂立,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才申報,仍可適用。

   舉例來說,某甲於103年1月1日訂立贈與契約移轉土地予其配偶,隨後於103年1月15日辦理離婚登記,並於103年1月16日始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則仍可申請適用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稅務局同時提醒,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將來再移轉與第三人時,則須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喔!新竹市稅務局關心您的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