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因故撤銷,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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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因故撤銷,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臺中訊)住在沙鹿區的陳先生原本已訂立房屋買賣契約並已貼用印花稅票,事後對買賣價格不滿意,臨時撤銷該契約,請問已繳納之印花稅可以申請退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後,再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依規定於申報的時候貼用印花稅票。倘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致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其已貼用印花稅票除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所以陳先生不得申請退還已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訂定移轉契約時,對於買賣契約內容應先謹慎審酌,以免移轉不成,還白白損失已繳納的印花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