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增建營業或未作農用須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農舍增建營業或未作農用須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舍需作農業使用才有課徵田賦適用,但實務上常發現農舍被當作一般住家使用,住家周圍則作車庫、曬衣間、涼亭、庭園造景等非農業使用情形,尤其,農地作民宿、餐廳等營業使用,形成破壞農地之現象。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凡農舍營業、増建;舖設水泥地面、柏油地面、磚地、石頭地;興建假山、水池、草皮、庭園造景;搭建圍牆、檔土牆、擴大(違規)填土、堆置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等情事,均非屬農用範圍,自無課徵田賦的適用,應改課地價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上述改課之土地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之所有權人可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自次期適用),以便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農地若恢復農用,請於年底前向該局申請恢復課徵田賦。 如民眾對地方稅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