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自用住宅,請主動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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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自用住宅,請主動申報以免受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每年度地價稅稅籍清查最常發現自用住宅用地的納稅人,因戶籍遷出而改按一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如經核准自用住宅特別稅率之土地,則已不合土地稅法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舉例說明,吳先生所有1筆土地,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102年地價稅額為200元,今年初因考量子女就學需要,將全戶戶籍遷至學籍設籍,雖實際仍居住在該地,但已無人設立戶籍,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自104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地價稅就會增加為1,000元。 該局指出,已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微地價稅之土地,如戶籍遷移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中任何1人在原戶籍地,才可以繼續使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該局將竭誠為為您服 務解答。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

更新日期:201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