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修正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修正囉!

(臺中訊)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身心障礙免稅規定,增訂車主身分限制及設定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上限與電動車馬力數上限。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第7條第1項第8款修正,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身心障礙者若持有駕照,車輛應為身心障礙者所有;身心障礙者無駕照,車輛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原規定每戶限1輛改為身心障礙者每人1輛。此外,設定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上限為2,400立方公分與電動車馬力數上限為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超過上限部分稅額不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