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自104年1月1日起改變囉!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自104年1月1日起改變囉!

(苗栗訊)使用牌照稅有關身心障礙者所有或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業經修正增訂車輛免稅上限及車主身分親等限制,並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若具備駕照,車輛應為身心障礙者所有;身心障礙者無駕照時,車輛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1身障者以1輛為限;並改採限額免稅,設定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上限為2,400cc與電動車馬力數上限為262英制馬力或265.9公制馬力,超過上限部分稅額不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您的愛車為汽缸總排氣量3,000cc自用小客車,目前為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原本每年免稅額為15,210元,自104年1月1日起,免稅額上限為11,230元,則104年使用牌照稅應繳納3,980元;另外,車主與身心障礙者之親屬關係為伯叔、姑姑、阿姨與姪子(女)、外甥(女)等非2親等內關係時,將不符免稅規定,稅務局將自104年1月1日起取消免稅,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電話:037-331900分機612、613、615、616,竹南分局電話:037-472215分機510、51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游芷萍 聯絡電話:331900分機613

更新日期:201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