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農業用地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應把握申請期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出售農業用地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應把握申請期限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須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上勾選土地為農業用地,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需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有納稅義務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在完納土地增值稅並完成移轉登記一段時日後,才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既已過了應提出申請的期限,所以無法核准其申請。

  稅務提醒民眾,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記得在申報書上,選取此項記載的欄位,正確的勾註,未註明者,請務必掌握時限,記得在繳納期限屆滿前補行申請,否則,需繳納一筆為數可觀的稅款,那可就虧大了。

更新日期:201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