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才藝班、補習班、職訓班、安親班等,為收取學費所開立之收據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各類才藝班、補習班、職訓班、安親班等,為收取學費所開立之收據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而成立之各類才藝班、補習班、職訓班、安親班等,為收取學費所開立之收據係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坊間各類才藝班、補習班、兒童托育中心(俗稱之安親班),因收取費用所開立的各項憑證、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依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雖經各該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仍未具公私立學校性質,依法應按收據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