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道路使用之土地,於移轉時是否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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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道路使用之土地,於移轉時是否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供道路使用之土地,如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申請人在申報土地現值時,需註明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同時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供稽徵機關審核。   該局指出,都市計畫外的道路,如屬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作農業使用者,可於移轉時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者,即使無償供公共道路使用,於移轉時,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聯絡人:阮淑玲             聯絡電話:(037)472215分機208

更新日期:201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