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的認定標準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的認定標準

(臺中訊) 為抑制囤房,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4日公布,而民眾最關心的自住使用究竟如何認定,財政部已訂定公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並自103年7月1日生效,主要內容如下:

一、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時,則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二、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關於自住房屋訂為全國3戶以內,係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屬社會常態,且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稅負及影響地方財政,所以明定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屬自住之房屋,全國以3戶為限,以符合社會現況及量能課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往對於自住及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各縣市地方政府均按法定最低稅率,即1.2%課徵。本次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由現行1.2%至2%,修正提高為1.5%至3.6%,且一併將非住家用房屋中,屬於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部分,由原來的1.5%至2.5%,修正比照營業用稅率3%至5%,除避免囤房外,亦期藉此讓不動產持有稅更趨合理。

更新日期:201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