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領定存利息或轉存,如於單據載明收到本息蓋章者,利息應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支領定存利息或轉存,如於單據載明收到本息蓋章者,利息應貼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金融機構在辦理民眾之定期存款利息以授權方式轉匯入書面約定之他人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同一人或他人之各種存款戶,存款人如在有關單據(如存款單、計算單等)載明收到本息並加蓋印章或另立銀錢收據者,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按印花稅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課徵印花稅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其餘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民眾在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領取存款利息時,如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存款人存款戶者,並未出具銀錢收據或其他代替銀錢收據性質之憑證者,無須貼用印花稅票。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5,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