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就學,全戶戶籍遷出會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子女就學,全戶戶籍遷出會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常有民眾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而將全戶戶籍遷出,又未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經清查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稅務局指出,地價稅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課且用途未變更者,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全戶遷出,不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者,應於30日內向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追補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與按一般用地課稅至少相差4倍之差額稅款外,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如戶籍遷出後再遷入原址,應於每年9月22日前重新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優惠稅率,經核准後始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更新日期:2014/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