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違章情節輕重使用牌照稅違章罰款倍數修正為1倍以下及2倍以下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考量違章情節輕重使用牌照稅違章罰款倍數修正為1倍以下及2倍以下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第28條規定業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佈修正,修法後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分別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車輛逾滯納期滿使用公共道路水陸(含路邊停車),按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報停、繳銷、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為考量按違章情節輕重,調整裁罰金額較具合理性,因此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另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及倍數參考表並將配合修正,以維租稅公平。

   稅務局又說,使用牌照稅第28條修正案,自103年6月18日施行,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更新日期:2014/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