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繳契稅,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才能據以辦理變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買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繳契稅,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才能據以辦理變更!

(臺中訊)常常有民眾於接獲房屋稅單後,拿著稅單至服務櫃檯詢問房屋已賣掉,也已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過戶了,為何還收到房屋稅單? 這是麼一回事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雖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但記得一定要完成契稅申報與繳納,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始能據以辦理變更,才不會有房屋已賣掉,但還收到房屋稅單的情況發生。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移轉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雙方當事人應填具契稅申報書及檢附移轉契約書、雙方身份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4-25871160轉分機230~233、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