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免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免徵娛樂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並非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但上述場所如兼營電子遊戲機、視唱設施(卡拉OK、KTV或MTV)或設有其他娛樂設備,如投幣式娃娃機、電動搖搖馬(車)等機動娛樂設備者,則屬於娛樂稅法的課徵範圍,依法應就所收票價、收費額或娛樂設施核課娛樂稅。

該處籲請尚未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之商號,應儘速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違反規定被查獲依娛樂稅法第12條「違反第7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及第14條第1項「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 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規定,處罰相當重,請娛樂業者注意規定。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該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03